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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消费起纠纷

1998-08-24 来源:光明日报 成文 洪文 我有话说

一九九六年五月至六月,东海县五金公司购进五种型号的安徽天力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组装生产的“飞歌”牌系列空调器,在其家电商场销售。由于采购人员在进货时没有全面了解该商品的真实情况,销售时以该空调为美国进口产品向消费者宣传,同时在向消费者开具的随机发票“商品产地”一栏中注明“美国”或“美”。”

次年一月,部分消费者在使用时发现该空调冬季制热效果不好,遂找到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派维修人员调试、修理后,空调器仍不能达到理想的制热效果,部分消费者便以五金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有误导行为、空调器质量有问题为由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县消费者协会受理后,将消费者购买的二台“飞歌”牌空调器委托江苏省进出口商检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证实,该空调器压缩机无型号、无产地,其他零部件产地为中国、日本等,结论为:该空调器生产厂家为安徽天力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并非美国产品。经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五金公司对自己的错误作了书面检讨,并与部分消费者达成了调解协议,作了相应的赔偿。

一九九七年五月媒体报道了此事,又有二十名购买“飞歌”牌空调器的消费者向东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赔偿。在协商处理未成的情况下,二十名消费者分别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五金公司承担退货责任并赔偿损失。五金公司则辩称,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不同意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东海县五金公司在经销“飞歌”空调器过程中,进货时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时向消费者宣传其所销售的“飞歌”空调器为美国进口,并在给消费者出具的随机发票上注明“美国”或“美”,以标明该空调器的产地,对消费者形成了误导,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也考虑到,东海县五金公司所销售的“飞歌”空调器虽然不是美国制造,但该产品属合格产品,且消费者均已使用较长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本着既维护消费者权益,又促使企业依法经营的原则,一审判决东海县五金公司向二十名消费者各赔偿一台“飞歌”牌空调器的价款,累计十三点四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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